第125章 一人成「眾」?

正文卷

第125章 一人成「眾」?

任真毫不留情的指出一堆問題,連寧去非都聽不下去了。

「公訴人有要解釋的沒?」

高奇林啞口無言。

其實這些問題他都知道,甚至他比誰都清楚,但是長年累月的習慣性使然,讓他竟然忽略了,他履行公訴職責時的便利與高效,其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一種侵蝕。

畢竟送到他手上的案件,都還是未經法院審判,不能認定當事人就是有罪的,所以這個階段的稱呼叫做「犯罪嫌疑人」,而非「犯罪人」或是「罪犯」。

「那辯護人還有什麼異議,可以一併提出來。」

高奇林陷入沉思,寧去非只當他沒什麼話要說,就又讓任真繼續。

「程序上沒有了,但是根據現有證據,我們對公訴人給出的,證明宋家樂主觀上具有聚眾鬥毆故意的證據有異議。」

任真翻到證據目錄,仔細確認了一遍:「我認為這部分證據的證明力度不夠,遠不足以證明宋家樂主觀上的犯罪故意,所以還請公訴人在庭審時給出更為有力的證據或是論證。」

「其他的就沒有了。」

證據的效力,已經牽扯到案件的實體部分,所以任真只是淺嘗輒止,發表了自己對於證據的疑問,但是並沒有具體展開,去說某個證據哪裡有問題或是怎麼怎麼樣,並不算對實體性問題的涉及。

看著這個律師對程度有所把握,寧去非非常滿意,根本不像其他律師那樣,每次開庭前會議都要頻繁提醒他們,注意發言的範圍和側重點。

要是所有的律師都這麼懂事就好了!

「那今天的庭前會議到這裡就結束了,程序上存在的這些問題,建議公訴人回去之後再好好考慮一下,能補正的補正一下。」

雙方都沒有其他問題,庭前會議也就順利結束。

當然,是對法官和被告來說很順利。

「這麼多程序瑕疵,都是能補正的嗎?」

任真在庭前會議記錄上籤完字回來,常嘉航表示不忿:「時光又不能倒流,公訴人怎麼可能補正?

法官這不是在說廢話嗎?」

他的語氣里很是不服,只是礙於還在人家的地盤,音量放的很小。

「這你還真是錯怪法官了。」

任真搖頭:「你都知道不能補正,法官能不知道嗎?

法官這話的意思就是,能補正的補正,那補正不了的.嗯哼?」

嗯哼,是什麼意思?

沒看懂任真打的謎語,常嘉航有些納悶。

「到時候你就知道了。」

任真無奈攤手,這東西不能明教,得讓他自己慢慢悟。

離開法院,任真覺得肩上輕鬆了許多。

從今天的庭前會議看,這位寧法官還是比較有經驗和主見的,對公訴人在程序上的那些瑕疵,沒有什麼含糊其辭的地方,更沒有和稀泥的行為出現。

放在有些地方,說不定法官三兩句話就想糊弄過去,甚至覺得他這些異議提的根本不重要。

很多時候,公訴審判確實是不分家的。

庭前會議還算順利,那前期工作基本就做完了,現在只需要等著開庭就行了。

開庭日。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入庭!」

宣讀完法庭紀律之後,在書記員的主持下,三位法官緩步進門。

「由於被告人宋家樂撤回認罪認罰,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我是本案的主審法官寧去非。

被告人宋家樂,對於庭內相關人員,是否申請迴避?」

「不申請。」

在寧去非的引導下,程序有條不紊的走完,終於進入法庭調查環節。

「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高奇林起身,狀態看起來比庭前會議那天好了不少。

「被告人宋家樂,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聚眾鬥毆,於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年月日12時許,被告人宋家樂因與趙某某等人發生衝突,在被對方毆打之後,向對方發出了聚眾鬥毆的邀約,進而引發了其後三十餘人鬥毆的事件。

此次聚眾鬥毆發生在公共場所,導致社會秩序混亂,並且參與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另案被告人趙某某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家樂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涉嫌聚眾鬥毆,根據我國刑訴法相關規定,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對於庭前會議提出的諸多程序瑕疵,任真其實並沒有指望那些就能讓宋家樂無罪。

畢竟沒有告知訴訟權利這些問題,就算程序上有問題,也不影響案件事實真相。

但是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直接關係到宋家樂對犯罪事實的承認,這無疑是任真不能接受的,所以在接受宋家樂的委託之後,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撤回認罪認罰。

因此這場庭審,從起訴書宣讀完畢開始,就註定已經有爭議出現。

「被告人宋家樂,對於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伱是否認可?」

被告方要打無罪辯護,寧去非知道這個問題是句廢話,但還是要按照程序問一遍。

萬一被告突然反悔,又想認罪了呢?

我才不會跟公訴院那幫傢伙一樣,在這種程序上犯錯誤。

「不認可。」

跟任真溝通了幾次,宋家樂現在非常清楚自己這是個什麼情況,自然不可能認可。

之前誆我簽具結書是我不懂,現在我有律師,不可能再被忽悠住了!

「關於公訴人說的聚眾鬥毆,我不是很懂,但是三十幾個人在一起鬥毆,除了我他們三十幾個是一幫的,怎麼想也不可能是我聚的眾啊?」

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是可以簡單陳述的,宋家樂不懂什麼是犯罪,但他大概懂什麼是聚眾。

三十四個人鬥毆,三十三人都在打我,我能是聚眾嗎?

我尋思我也不會影分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