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正文卷

第105章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都說說吧,我們交換一下意見。」

又從側門出到內部通道,胡書閣看向兩位同事。

「先說結論,我認為時浩無罪。」

王文靜直接說道:「原審判決認定的證據大多沒有問題,但是部分證據缺失,導致認定的事實出現偏差,進而影響了審判思路,是肯定要改判的。」

「改判是跑不了的,新出現的證據要補充上,重新確認過的事實都要更改,但是時浩無罪?這個還是有點問題吧?」

陳起凡一雙眉毛擰在一起,看出來他自己都很糾結:

「雖然這個任律師把時浩的行為放到民事領域裡解釋,但究竟能不能作為最後的判決依據,我覺得還是得謹慎一點。

敲詐勒索和維權索賠,一個是刑事犯罪,一個是民事維權,看起來邊界清晰,但它們往往摻雜在一起,非常容易混淆。」

胡書閣點頭:「謹慎點是對的,那老陳你說說,你覺得時浩這個行為該怎麼劃分?」

「我覺得還是得從數額出發。」

陳起凡沉思片刻:「雖然這個案子里,是優恩公司主動提出給時浩賠償,但也不能就此直接劃分到民事領域。

索賠大多數是索賠方提出的,但也存在被索賠方主動提出的情況,因為糾紛的解決,本身就是一場博弈。

時浩不是主動的這個情況是要考慮,但是這兩百萬的數額肯定是也要考慮的。

在存在侵權關係的情況下,還是要以維權者確信的數額為準,從一般人的立場出發做出判斷。

這兩百萬的金額,明顯遠遠超出了正常人對同類事情的認知。」

要不怎麼說人家高院的法官有水平呢,同樣的問題,上次開庭的時候也提到過,但當時只說了兩百萬和時浩遭受的損失不成正比。

陳起凡則是先綜合了辯護人的意見,同時從兩個角度提出疑問,這樣的質疑就顯得合理了很多。

王文靜立馬錶示反對:「雖然兩百萬不少,但也未必就不符合常人認知。

從一般人的立場出發是沒錯,但是如果放在敲詐勒索里,就不能簡單的認為,一般人不認可就是不合理。

我認為要看索賠數額能不能被大多數人理解為情有可原,或者是有沒有超過大眾的容忍限度。」

容忍限度?

陳起凡恍然,點了點頭:「你說的對。」

胡書閣也點點頭,顯然認可了王文靜的說法。

王文靜說的很簡單,但是直擊要害,讓他們一下就意識到重點在哪。

索賠數額明顯超過損失時,或許不一定會被社會公眾認可,但並不意味著就不能被理解。

就像這裡的兩百萬,可能有人會覺得兩百萬太多了,但是如果考慮到時浩的女兒本就是受害者,加上時浩跟優恩公司之間發生的種種,數目或許大了些,但絕對不是不能理解。

這就是王文靜所說的,並沒有超過容忍限度。

兩百萬放在民事領域,伱可以說時浩要的有點多,但若是放在刑事領域,單純因為數額多就定罪,肯定是跟立法本意有所衝突的。

畢竟刑法的規定本就非常嚴格,就是為了限縮入罪範圍,防止把不必要打擊的行為列入犯罪範疇。

「老陳提出看數額有道理,文靜說的也不錯。

數額是要考慮,可綜合來看,我覺得時浩的行為在客觀上不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作為消費者,時浩向媒體陳述其經歷的行為合法合理,且跟在先簽訂的賠償協議沒有衝突,僅憑索要兩百萬的行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

至於時浩主觀上是不是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胡書閣猶豫了一下,顯然有些把握不準。

客觀上的行為算是比較容易認定的,但是牽扯到主觀,畢竟人心隔肚皮,在這裡出現分歧是常有的事兒。

「我個人認為,時浩在本案中對優恩公司是具有索賠的請求權的,看你們是什麼想法?」

本來其他兩個人也還在糾結,聽到胡書閣這麼一說,頓時鬆了口氣。

「我的看法跟你一樣。」

王文靜跟著說道。

「我也是。」

陳起凡點頭:「一來,時浩是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簽訂了帶有放棄權利內容的補償協議,二來,確實是優恩公司先聯繫時浩,才有了後面的一系列事情,如果不是這兩百萬的數額有些離譜,估計也不會鬧成這個樣子。

現在我們在兩百萬的數額上都能達成一致,那有了前面這兩點鋪墊,我覺得時浩的索賠行為應該屬於民事行為。」

三個人的意見完全一致,胡書閣作為主審法官的壓力瞬間就小了一大半。

又迅速溝通了幾個細節,法官們回到了法庭。

「任律師,真的今天就要判了嗎?」

時浩本就緊張的不行,此時看到法官回來,下意識看向一旁的認真。

剛才法官出去前可是說的很清楚,商議之後宣布判決結果。

這意味著,時浩一直心心念念的再審,在今天將會畫上一個句號。

從入獄就開始盼,盼到今天終於要結束了,時浩反而忐忑起來。

萬一維持原判了怎麼辦?

萬一改判了我還是有罪怎麼辦?

萬一

時浩心裡霎那間出現了一萬個萬一。

「我也沒想到會這麼快,不過看剛才法官」

任真本來想小聲安慰兩句,誰知道剛開口法官就說話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原審被告人時浩,20年7月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C省G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於20年月日做出(20)新初刑字第231號判決,被告人時浩不服,提出上訴,C省G市中院作出(20)G中法刑一終字第13號刑事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本院於20年年日作出(2023)C高法刑申第18號再審決定,提審本案。

本院經對申訴人即原審被告人時浩的訊問,以及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之後,綜合評判如下:

一、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來看,尚不能認為時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

首先,本案是因優恩公司一方主動與時浩聯繫引發;其次,在優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賠償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之下,時浩就賠償數額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糾紛協商解決的特徵;最後,優恩公司一方在與時浩商談的過程中,以引誘、勸導的形式讓時浩出具了書面的索賠材料。」

聽到這裡,時浩頓時心裡的石頭放下一大半,任真則端起了他的保溫杯。

穩了!

在他的辯護邏輯中,民事領域是最重要的一個模塊,現在這點得到了合議庭的認可,那剩下的怎麼都不會再有問題。

「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時浩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首先,時浩在本案中有權提出民事賠償。時浩因其女兒食用涉案問題牛奶身體受到損害而找到優恩公司索賠,優恩公司對其生產的牛奶質量不合格及造成相關人身損害的事實沒有不同意見;

其次,時浩之女因涉案問題牛奶受損害的事實不清。雖然時浩提出的賠償數額已經超出當時有關部門處理的最高賠償標準,但在其女兒人身受損害程度沒有評估鑒定和優恩公司一方主動聯繫的情況下,不宜以時浩提出新的賠償數額超出以上標準而認定非法佔有。

三、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時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

首先,監督產品質量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可以選擇通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維權方式;

其次,時浩在本案中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其索賠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最後,時浩虛構其家人不滿的事實,不足以引發優恩公司方產生恐懼、害怕等精神上的強制效應。

該行為不足以認定構成威脅、要挾。」

啪!

時浩在法庭上拍大腿似乎已經成為一種習慣,只是這次,他終於拍到了自己的大腿。

雖然還沒有宣布最終結果,但是時浩的臉已經變得通紅。

到了這裡,所有人都已經猜到結果。

「綜上所述,根據現有的事實和證據,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時浩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院認為,原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時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訴人及辯護人關於時浩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到了這裡,胡書閣的聲音刻意低沉了一些,顯得格外有威嚴:

「依照我國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五條及最高法關於適用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C省G市中級人民法院(20)G中法刑一終字第13號刑事裁定、C省G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新初刑字第231號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時浩無罪。」

這些話一句一句敲在時浩心口,讓他有些眩暈。

「我沒幻聽吧,任律師?」

時浩喃喃道。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看來不是幻聽

時浩如是想到。

今天又是一萬,肝不動了,歇了歇了

明天上班,估計寫不了這麼多,可能會開新案子,也可能後天開,看能寫多少了

這兩天評論區的大家都在鼓勵我,謝謝你們,真的給了我很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