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 我大我有罪?

正文卷

第85章 我大我有罪?

「通過以上論述我想說的是,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

「作為一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優恩公司向時浩發出的要約邀請應當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又扯回民事領域,任真的發言終於接近尾聲:

「既然優恩公司的要約邀請是合法有效的,那麼依據該要約邀請,時浩對優恩公司提出兩百萬的索賠,雖然數額較大,但該索賠要求是正當的、存在合法基礎的。

所以時浩的行為非但不是要挾,而且合情合法合理,不應當認定其構成犯罪。」

精彩!

時浩一拍大腿,疼的常嘉航眼淚都快出來了。

能不能拍你自己的?

與時浩的激動相反,審判席上和公訴席上陷入沉默。

剛才還在討論時浩的行為是不是屬於要挾,怎麼三兩句話下來,直接就不構成犯罪了?

合著我們這一群人坐這,都是來看你表演的是吧?

不過雖然這樣想了,但無論是劉林等三位法官,還是作為公訴人的翟明,都不得不承認,就目前來看,任真的辯護邏輯整體來講是比較完整的。

雖然前面庭審討論了一堆東西,什麼犯意、非法佔有目的、要挾這些亂七八糟的都是分開來討論的,但事實上它們本來就是摻雜在一起的。

之所以分開討論,是為了讓問題在法律呈現的更加清晰,從而分別做出判斷。

現在任真提起一個線頭,把所有問題串在一起,捋的明明白白。

而且他提起的這個線頭,還是最大最粗的那個,讓別人想反駁都找不到下手的地方。

「公訴人,還有什麼要補充的嗎?」

這個問題一出,所有人都知道,今天庭審的重頭戲基本上已經結束了。

翟明久久沒有說話,劉林也沒有著急,所有人就這麼靜靜的等著。

真正的法庭,並不像電影裡面那樣,什麼唇槍舌劍什麼咄咄逼人都是虛假的。

法庭上的辯論,都是基於證據基於事實展開的,無論是公訴人還是律師,都會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才發表自己的觀點。

只要不是故意拖延庭審時間,法官一般不會過多催促。

「根據現有證據來看,時浩向優恩公司索要兩百萬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把所有的事實又理了一遍,翟明才緩緩開口:

「雖然時浩並未對優恩公司有直接要挾的言語,但即使從民事賠償的角度看,其向優恩公司索要的賠償數額巨大,與其遭受的損失明顯不成正比。」

「根據原審被告提交的證據,其女兒治療所花醫療費加上購買奶粉的費用合計兩萬三千元左右,與其索要的賠償足足相差百倍,不應當認定為簡單的民事賠償。」

數額!

沒有再提什麼犯意或是非法佔有目的,更沒有提時浩的行為是不是屬於要挾。

完全捨棄了原審公訴機關提出的指控意見,翟明在最後,從實踐中認定敲詐勒索罪最基本的一個認知,給出了自己的回應。

任真短暫的怔了片刻,便意識到了翟明的思路。

新城區公訴機關給出的公訴意見,在一審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終被引用到判決中。

但這並不代表,負責再審公訴職責的翟明,也要完全沿用新城區公訴機關的思路。

現在原審的公訴意見分別被任真一一駁回,翟明果斷換了個方向。

並且這個方向,事實上也的確是區分大多數敲詐勒索行為的重要標準。

畢竟假借維權之名,提出不合理索賠的現象層出不窮,總要有一個區分合法維權和敲詐勒索的標準。

不過雖然翟明提出了這個標準,但無論是任真還是審判席上那三位法官,又或者是翟明本人,他們都知道,這基本只是翟明作為一個公訴人,象徵性的倔強這麼最後一下罷了。

數額的合理性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很重要,但最終還是要回歸到當事人本身的行為和主觀上。

時浩這個案子,重點部分都已經討論完了,怎麼認定是法官的事,翟明現在提這麼一出,最多也就是讓法官在認定相關事實時酌情考量一下了。

「對於公訴人關於時浩索賠數額的意見,我想說的是,在維權中提出的數額是否合理,最終還是要看行為人的索賠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優恩公司與時浩的女兒之間存在侵權關係,這一點是已經查明的,沒有爭議的事實。」

任真不慌不忙,既然翟明提出來了,那他也剛好可以多補充幾句:

「優恩公司作為一家法人單位,具有合法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說優恩向時浩發出的『要約邀請』是『虛假』的,那麼就要區分優恩公司在向時浩發出『要約邀請』時是否向時浩明示過這個事實。

如果優恩公司在發出『要約邀請』的同時明示該要約邀請是虛假的,那時浩以此向優恩公司的索賠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任真的用詞非常巧妙,我只說責任,沒說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到底是什麼責任,法官自己好好掂量掂量吧。

「但若是優恩公司沒有向時浩做出『明示』,假裝談判假戲真做,則其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欺詐』,優恩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那麼時浩基於此,所提出的索賠雖然數額較大,但實際上具備相應的法律基礎。

所以優恩公司要麼履行諾言,對自己的『要約邀請』負責,要麼就要對其『民事欺詐』行為負責,賠償時浩因其『民事欺詐』而遭受的損失。

但事實是,優恩公司選擇了本不應存在的第三個選項,濫用法律賦予其的民事權利,以民事權利勾引時浩上鉤,讓時浩處於遭受刑事追訴的境地。

優恩公司的行為,在此時已經超越了民事欺詐的範疇,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領域!」

劉林敲了敲法槌:「辯護人,注意你的發言,與公訴人意見無關的就不要再說了。」

又被發現了。

任真心裡嘆了口氣,看來想借著這場庭審把優恩拉下水,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不過他也知道,自己說的這些本來也不應該放在這裡討論,就沒有再糾結下去:

「好的,審判長。

總而言之,基於優恩公司發出的『要約邀請』,時浩提出的索賠並未超出合法維權的範疇。

在意思自治原則的框架之內,雙方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也沒有給第三者造成危害,更沒有帶來不好的社會影響。

因此單純的數額較大,不應當被認定為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