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誰在耍流氓?
過度解讀!
任真這個詞用的可謂是很不客氣。
再加上他看向旁聽席的目光沒有絲毫掩飾,旁聽席上的四個人頓時有些坐不住了。
什麼叫過度解讀?
意思是我們亂說唄?
看著他們顧忌著法庭秩序,想反駁卻不能說話的樣子,時浩心裡突然出現一股莫名的快感。
「其次,在與優恩公司簽訂賠償協議之後,時浩從未主動與優恩公司聯繫過。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來看,自20年6月13日之後,時浩從未與優恩公司有過接觸,直至同年6月29日,才與優恩公司產生了簽訂賠償協議之後的第一次通話。」
任真從常嘉航手中接過一沓釘在一起的證據:「反倒是優恩公司,在6月13日——6月29日期間,主動給時浩打了61個電話,均未接通。
從這兩點事實來看,我想我們可以確認,時浩從未主動找過優恩公司。
截至今天開庭之前,辯護人結合了一二審法院認定的所有證據和事實,均未找到時浩向優恩公司繼續索賠的犯意所在。」
隨著任真的講述,劉林也不斷的翻看著手中的證據。
畢竟是幾年前的案子,又沒有直接參与過,必要的準備還是要有的。
另外兩名法官則是在劉林身後湊到一起,不知道在說些什麼。
旁聽席上的張天和其他幾個人心中則滿是不屑。
還找不到時浩的犯意?
那麼多證據,結合我剛才的解釋,這你還說找不到,睜著眼說瞎話是吧?
「暫且拋開犯意這兩個字是否存在不談,畢竟我們現在還沒有進行到時浩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犯罪。
現在我們主要討論的,本質上其實是時浩向優恩公司索賠兩百萬的行為,到底是其主動提出的要求,還是優恩公司主動給出的條件。」
張天幾人的臉色變了變,翟明則是若有所思。
在新城區公訴院的指控意見里,上來就使用了「犯意」這樣的用詞。
這其實是不太常見的,畢竟「犯意」兩個字一出,就相當於直接給時浩套上了犯罪的帽子。
按照慣常的指控邏輯,應該是先確認時浩的犯罪行為,客觀上確認犯罪之後,再討論其主觀上的問題。
任真現在把犯意問題淡化,轉而討論時浩和優恩公司之間究竟是誰主動的,一來巧妙的避開了犯意兩個字,有意無意間把時浩從這個詞的陰影下往外拽了拽;二來也是在暗示審判庭,這個地方有問題,你們自己掂量掂量。
雖然翟明也是對時浩的犯意提出了質疑,但並未把底層邏輯拆解的如此透徹。
畢竟他是公訴人,提出異議只是為了讓案件走到原有的軌道,而不是想盡辦法為被告人脫罪。
「結合時浩未主動和優恩公司聯繫,以及優恩公司多次給時浩打電話的事實,再加上剛才所說的,接受採訪是時浩作為一名公民的合法權利。
我想最起碼我們可以確定,在優恩公司主動找到時浩之前,也就是截止20年6月29日,時浩是不存在蓄謀敲詐優恩公司的犯意,同時也沒有任何敲詐或是蓄謀敲詐的行為。」
任真的旁邊,時浩此時已經完全平復下來,看向旁聽席的眼神滿是自信。
任律師只是陳述了發生過的事實,但聽在時浩耳朵里,卻讓他佩服的五體投地。
同樣的事情,在人家嘴裡說出來怎麼就明明白白的呢?
這一聽我就沒犯罪啊是吧?
那個什麼張天,亂給老子扣帽子,沒有用!
什麼叫踏馬的專業!
「時浩是否具有犯意,不能單純從他是不是主動與優恩公司取得聯繫判斷,而要結合他的所有行為,從整體上分析。」
坐在張天旁邊,名為李開的法官出聲了:「雖然是優恩公司主動給時浩打了電話,但這些電話正是因為時浩接受採訪的行為導致的。
而且時浩故意不接電話,也是為了進一步給優恩公司施加壓力,從而為其後續所要賠償提供條件。
辯護人拋開犯意不談的邏輯,完全就是耍.無稽之談!」
李開本來是想說耍流氓的,突然想到作為一名法官,耍流氓這樣的辭彙會顯得他很不專業,硬生生給換了個成語。
「您說是時浩接受採訪的行為,導致優恩公司主動給時浩打了電話?這個觀點有什麼證據可以予以佐證嗎?」
任真裝模作樣的翻了翻卷宗,好像沒有沒找到什麼東西。
事實上所有的卷宗他早就爛熟於心,知道根本不可能找到這樣的證據:
「我在一二審的判決,包括所有證據中都沒有找到,如果有,您可以說出來給審判長聽聽。」
任真故意把「審判長」三個字咬的很重,所有人都聽出了他話裡有話。
李開剛開口,劉林就已經想打斷他,此時被任真這麼一點,也顧不得李開的面子了:「幾位今天是來幫助了解情況的,其他無關的觀點就不要再提了。」
被審判長暗戳戳的警告了一下,李開整個人一滯,瞪了任真一眼,靠在椅背上不再說話。
李開說話之時,翟明和助理程亮已經把卷宗飛速的翻了一遍。
翻完之後,翟明微微側頭,正好對著旁聽席,眼神深邃。
任真剛才說的還算客氣,還讓李開說明是哪些證據。
而翟明也終於想通,一審判決在時浩犯意這個點上的邏輯哪裡出問題了。
如果單憑時浩接受採訪,加上他買牛奶的行為,說他就有向優恩公司繼續索賠的意圖,其實是非常牽強的。
就算張天解釋過了,也遠遠不夠認定時浩具有犯意。
但是加上李開剛才那兩點因果關係,就剛好對得上。
時浩接受採訪,導致優恩公司給他打電話。
時浩不接電話,導致優恩公司壓力更大,從而讓時浩有機會向優恩公司繼續索賠。
這才是完整的邏輯!
而新城區公訴人的指控意見,以及最終寫到判決書的部分,是簡化過的。
為什麼要簡化,而不是完整的展示出來?
這個問題的答案,任真已經給出來了。
因為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