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參考答案就是正確答案?
「公訴人再次提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夫妻關係,還是那個理由,我們的法律規定,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其發生關係的,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任真不慌不忙道:
「我們有哪條法律規定,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與其發生關係不構成犯罪嗎?」
「又或者是有哪條法律規定,領了結婚證之後,妻子就在婚姻內失去了拒絕丈夫的權利嗎?」
「據我所知,應該是沒有的。」
任真甚至一臉認真的思考了一下,就連審判庭上的張黎夏都翻了個白眼。
怎麼可能會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之前已經提過這一點,黃景沒能給出有力的回應,任真便抓住這一點死追猛打。
就是看準了你給不出正面回答!
「關於辯護人提到的,本案情況不符合以往任何認定標準,這我倒不是十分清楚,不知道公訴人能否解釋一下所謂的認定標準?」
就算任真不問,黃景也準備拿這一點作為武器。
但本來就做好的打算,現在被任真主動提出,黃景卻莫名的沒有了底氣。
太憋屈了!
但黃景還是給出了答案:
「雖然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以往經驗來看,我們對於婚內強姦的認定是非常謹慎的,一般只有符合以下幾種情況的,我們才會考慮婚內強姦的可能性:
第一,夫妻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達兩年以上的。此時若男方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強姦。
第二,在夫妻訴訟離婚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同樣應當認定為強姦。
第三,長期使用暴力手段強姦妻子,對妻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有傷情證明和證人證言的,應當認定為強姦。
在以上幾種情況下,我們認為男女雙方之間的感情基礎已經喪失,只具備形式上的夫妻關係,所以才會認定為構成婚內強姦。」
聽了黃景的發言,審判庭幾位法官點了點頭。
能夠坐在這裡審理上訴案件的,無一不是經驗豐富、見多識廣的法官。
黃景所說的情況,的確與他們一貫處理婚內強姦的標準相一致。
「本案中,被害人與被告人剛剛結婚不久,顯然不屬於第一種情況;而兩人也並沒有提起離婚訴訟的記錄,因此也不屬於第二種情況;在案發當天,張聞海雖然對溫璇實施了暴力手段,也對溫璇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但這並非常態,所以也不屬於第三種情況。
綜上所述,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屬於婚內強姦的任何一種情況。」
「本來覺得板上釘釘的事,怎麼這麼一聽,感覺又不是那麼回事了呢?」
「按照這樣來說,好像還真不屬於這三種裡面任何一種情況啊。」
「扯淡!管你有沒有結婚,強迫就是強迫,真就硬洗唄!」
「話糙理不糙,我也覺得結了婚也不能為所欲為。」
「現在不都提倡平等自由嗎?大家都是人,憑什麼你說想要我就給?」
「但是法律是法律,生活是生活,咱們的想法不能替法律判案啊!」
直播間彈幕討論的很是熱烈,張紫瑜罕見的沉默了。
從意識到任真要針對強姦打正當防衛開始,她就知道肯定會有這一幕。
婚內強姦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向來是個難題。
雖然大眾在情理上很難接受,但黃景有些話也沒有說錯。
那就是,夫妻之間的關係確實不同於一般的男女關係。
如果夫妻之間認定強姦的標準,與普通的強姦案標準一樣的話,肯定會多出來很多夫妻強姦案。
這對於社會的秩序,還有大眾倫理上的認知,都將是一個巨大的衝擊!
「除了這三種情況外,或許還存在著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但那不具有普適性,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黃景放下手中的資料,坐回到了座位上。
雖然說的都是大家認可的內容,但黃景心裡始終不太踏實。
對面那個律師,從庭審開始的切入點就與常人不同。
就算明知道審判庭在這個問題上的認知是跟自己一致的,黃景還是忍不住看向任真,想看看他能說出什麼不一樣的東西來。
「辯護人,針對公訴人所提出的認定標準,伱有什麼要說的嗎?」
庭審進行到這裡,幾位法官的思路不知道改變了多少次。
眼看著最後一個爭議焦點就要結束,三位法官都忍不住鬆了口氣。
這個問題,你總不會還有異議吧?
張黎夏問了任真一句,已經開始思考,是不是該改變一下以往的裁判思路了?
「我認為公訴人的認定標準」
很對!
我懂的!
張黎夏滿意的點了點頭。
趕緊結束法庭辯論,得抓緊時間好好捋一下思路。
「不適用於本案!」
任真的話擲地有聲,所有人都聽得清清楚楚。
「好,那我們就.」
張黎夏突然愣了,「你說什麼?」
難道不應該是,我認為公訴人說的很對?
你不是很喜歡說這句話的嗎?
怎麼又變了?
能不能專一一點啊?
「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提到標準,只是在以往的案件中,為了將夫妻間的強姦行為與普通的強姦行為區分開來,而逐漸形成的一種共識。」
「但是那畢竟是以前,以往的案件是那樣做的,我們今天也要那樣做嗎?」
任真的話,讓兩位法官忍不住皺了皺眉頭。
什麼意思?
我們都認可的東西,到你這兒怎麼還成了不是了?
張黎夏反而一副若有所思的樣子。
審判庭上,張黎夏手指輕輕的摩挲著法槌,不知道在想些什麼。
旁聽席上。
地中海摸了摸頭上稀疏的頭髮,眼中滿是讚賞。
以前的就一定是對的嗎?
早就跟那些傢伙說過,有些東西不能太過死板。
不過這個小律師敢在法庭上提出這樣的觀點,也算得上是勇氣可嘉了。
「我想說的是,我們不是判例法體系,以往的案例只是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但並不能當然成為現在判決的基礎和依據!
參考答案,未必就是正確答案!」
辯護席上,任真還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