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3章 省法和國法,省代表怎麼和國代表比

正文卷

第493章 省法和國法,省代表怎麼和國代表比啊?

這個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情況並不算是太複雜。

只有一個被告一個原告,有著相關的賠償合同,也簽訂了相關的合同。

主打的就是一個程序簡潔便利。

但是.…

這個農作物索賠案件,所涉及到的背景,所涉及到的影響力都非常的複雜。

一來是被告方公司所擁有的背景,可以干預審判的傾向性。

二來是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問題,關係到了整個省份。

作為組織審理本案的方啟強。

面對著這個案件,在心裏面是不願意開庭,甚至是不願意接手的。

畢竟.…一旦處理不好了,那麼這個案子就會引火上身。

給他個人造成巨大的麻煩。

可沒有辦法.…

現在案件進展到這個層次,不開庭是不可能的,不接手也是不可能的。

在調解失敗以後,水城中院方面,通知了雙方開庭的具體時間。

在此期間,方啟強還找到了蘇白想要進行私下裡的和解。

對此,蘇白也提出來了自己的條件,那就是只要萬農農業有限公司答應了他們提出的調解方案,那這個案件完全不用進行庭審。

他可以直接,宣布這個案子結束。

可是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會答應嗎?

如果萬能農業有限公司可以答應,王西安也不至於讓他的叔叔來親自打電話到法院了。

所以說.…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根本不可能答應這種條件。

方啟強心裏面非常清楚,這個案件雙方都非常的強勢,萬農農業有限公司不願意賠償這麼多的金額。

同樣,蘇白也不願意有任何一步的退讓。

雙方作為案件的原被告,態度都非常的強硬。

他之所以會找到蘇白,就是希望蘇白能夠妥協一些。

但是很明顯,現在作為原告方的蘇白妥協不了一點。

對於這種情況.…方啟強也就不再有讓雙方和解的心思。

因為雙方根本和解不了,沒有必要再去浪費時間和浪費精力了。

只能通過庭審來解決這個案件的相關情況和問題。

這一次的庭審.…蘇白和往常一樣同樣申請了進行公開庭審。

希望能夠通過公開庭審來擴大這個案件的影響力。

同樣來給予被告方一定的壓力,讓被告方鬆口進行賠償。

只不過.…

方啟強作為本次的審判人員,再加上法院考慮到蘇白的影響力,和這個案子所具有的特殊性。

拒絕了進行公開庭審。

拒絕的理由也非常的符合程序,那就是擔心案件的相關情況會對上市企業造成影響,會對上市企業的經營造成不良的情況。

因此拒絕了進行公開審理。

對於這一點,蘇白沒有太在意,因為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情況影響力是比較大。

法院用其他理由拒絕進行公開審理,這是很正常的事情。

這也符合相應的法律流程,對此蘇白沒有什麼好反駁和好反對的。

只要在庭審上能夠保證林家園的法律訴訟權益就可以了。

只是.…

在這場庭審上,法院和審判長明顯偏向於萬農農業有限公司。

這種偏向,非常的明顯。

這對於最終的判決結果和賠償金額,是有著巨大的影響的。

對於這一點,蘇白有點頭疼,可是他心裏面也清楚如果真的按照合同制定的情況來進行維權。

那麼即使審判長和法院的傾向性是傾向於萬農農業有限公司。

這個案子,也能夠達到他的申請訴求。

所以.…這種傾向性對於最終的結果來講,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

.

….

庭審很快開庭。

作為原告方的委託律師蘇白和原告人林家園,都出庭了本次的庭審。

被告方余豪等幾名律師代表著萬農農業有限公司出庭庭審。

這個案件是由方啟強進行庭審審理的。

庭審流程進展的也非常的迅速,很快就進入到了正式的開庭階段.…

方啟強讓原告方和被告方都各自陳述了各自的委託訴求。

雙方的委託訴求都和在和解時候提出的委託訴求一樣。

蘇白要求的是每畝賠償八百元,而被告方則認為賠償八百元太高,執意要按照每畝地賠償二十元,並且以種子價值進行折算的方式進行賠償。

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在開庭前就對本案進行了梳理,同樣也清楚這次案件針對的就是賠償問題。

萬農農業有限公司需要進行賠償,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重點就是在賠償多少元,賠償多少損失。

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同樣注重的也是這一點。

雙方說來說去,只關注一個問題,那就是相應的賠償問題。

除此之外.…沒有什麼其他的關鍵的內容。

同樣。

在陳述完各自的雙方訴訟請求以後,方啟強又讓原被告雙方陳述依據。

原告方的依據,就是依照合同內容來進行的。

而被告方的依據,則是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是因為原告方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而導致了糧食作物的大規模減產。

意思就是規避了自身的責任問題。

在這一點上,蘇白早早的做好了準備。

將糧食減產的專業機構認證,提交到了庭審上。

專業機構的認證就是,糧食作物的減產,不是因為外界的因素而導致的,而是因為種子的劣質而導致的。

有了這一點證據,被告方想要否認,是因為他們原告,而導致的糧食減產的這一情況,不復存在。

畢竟.…

他們有證據,有實質性的證據。

對方自身心裏面也清楚,是因為劣質種子的原因。

在這種具有鐵證的情況下,對方想要反駁,但是拿什麼反駁?

硬著頭皮在庭審上進行陳述,那麼在法庭上就算是審判長傾向於被告方。

可是.…

你被告方沒有證據,再怎麼傾向你,也不可能判定你勝訴。

要不然的話.…這就完全屬於明顯的枉法裁判。

直接給他送進去,沒有半點猶豫的。

於是在這一點合同的問題上,

在雙方各自陳述完各自的理由以後。

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陷入到了沉默。

不過很快,就調整好了狀態,開口進行了總結。

「原被告雙方.…現在均已對各自的委託申請陳述完畢。」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基於合同來進行賠償,明顯索要的賠償金額過高。」

「但是….」

「根據被告所提出來的委託訴求,用種子來抵押賠償款項。」

「這一點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所以法院駁回原被告雙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在本案當中,應當依照,《省管理種子賠償法》依法進行賠償。」

「按照法律,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應當對於受損的農戶,每畝地按照八十元的賠償金額,進行賠償。」

「並且只支持,現金的賠償條款。」

方啟強在庭審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觀點。

每畝地賠償八十元這個觀點是,他和中院裡面的幾名法官商討得來的。

在一開始的時候,方啟強就已經認定了在這個案子當中,需要駁回原被告雙方的觀點。

為什麼要這麼做?

首先.…

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賠償,顯然過少。

並且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並不是賠償。

而是從人道主義進行的補償。

在這個案子當中萬農農業公司顯然是有責任的,並且責任佔據的較大。

不賠償可能嗎?

壓根不可能!

只想要進行人道主義的補償這一點法院肯定是要駁回的。

並且從法律上面來講,如果雙方沒有協同的話是不支持以物來抵押的。

再有一點就是.…就算是以物品以種子來進行抵押,那麼也需要經過核實價值才能夠做抵押的條款。

在這場庭審上,顯然法院不能夠同意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訴訟請求。

而在另一方面。

原告方委託律師,也就是蘇白,提出來的按照合同每畝地賠償八百元,其實針對於這一點,是非常合理的請求。

因為合同上就是這麼寫的.…

至於其他的有漏洞的條款,實際上法院也不能支持。

如果按照正常來判,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勝訴。

和這個案子的背景關係複雜。

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過招呼,那麼法院方面也需要考慮到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是否賠償得起,這麼多錢。

盡量的去減低被告方的損失。

還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邊的態度。

在這種情況下,用省管理種子條例,來進行賠償。

是非常合理的一個判定。

每畝只判定賠償八十元,這個金額,遠低於本應該賠償的每畝八百元。

也遠高於,被告方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二十元。

總體來說.…是一個折中的處理方式。

只是.…

對於審判長方啟強的賠償金額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條例來進行判賠。

蘇白是肯定是不願意的。

為什麼不願意?

因為只賠償八十元這完全不符合,委託人的委託訴求。

蘇白先前和林家園聊過損失,就按照成本來算,每畝地的成本,都能夠高達六到八百元。

這裡的成本包括種植,農藥,種子,化肥等,還不包括人工成本。

可是現在,產量大減,收割糧食需要機器來進行收割。

每畝地的成本是五十到八十元。

這成本是不是又增加了?

現在的情況是每畝地的產量很低,按照現產量每畝地的收益只有三百元左右。

整體算下來,每畝地凈虧將近四到六百元。

只賠償八十元這完全是不能夠保住成本的。

從這一點來看.…法院的賠償完全都不合理,並且也達不到委託人相應的訴求結果。

這是蘇白完全不能接受的。

於是蘇白當即進行了反駁:

「審判長。」

「我方認為這一個省管理條例並不能夠從法律的構成和義務上超越與我方簽訂的合同之上。」

「我方依舊希望能夠按照合同來進行賠償,每畝地賠償我方損失八百元。」

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當即開口反駁:

「原告方想要按照合同來進行索賠…」

「可是伱方索賠的金額過高。」

「並且合同中存在著多種的漏洞,依照法律,法院可以依照其他適用法律來進行判罰。」

「這是可以的。」

「所以對於這一點,法院進行駁回。」

法錘落下,方啟強看上原告方席位,緩緩開口陳述出了原因。

只是在方啟強陳述原因,以及相應依據的時候蘇白再次進行了反駁。

「就算是法院依照著相應的程序,可以實施其他法律來進行判定。」

「可是為什麼要用省管理種子條例來進行判定?」

「依照法律條例來講,使用省管理條例法律,來進行判決這完全的不合理。」

「這個案子,如果使用種子管理條例來進行判罰,那麼依法是需要使用國內製定的通用法律《種子法》」

「從優先順序上面來講。」

「國內法律的優先權肯定優先於省管理條例法。」

「依照種子法,萬農農業有限公司,也應該承擔我方的全部損失。」

「所以無論是從合同上來講,還是從《種子法》上來講,萬農農業有限公司,賠償我方的每畝地的金額,都遠遠不止一百二十元。」

「所以我方對於法院判定使用省管理條例法,來判定被告我方賠償一百二十元,並不認同。」

「我方申請法院能夠收回剛才的判定,依照相應的優先順序的法律來進行判定賠償。」

蘇白的解答和反駁都非常的犀利。

法院方面,如果真的不認同這個合同。

那麼也可以使用國內法律《種子法》來進行判罰。

可以不使用省管理條例來進行判罰。

畢竟.…

《種子法》是全國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而省種子管理條例,是省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無論是從行政級上,還是從優先順序上,全國代表制定的法律在全國通用,並且高於省管理法,高於市管理法。

所以在這場庭審上為什麼要適用省管理法律?

這完完全全的不合理!

省法和國法,肯定是以國法優先,再說,省代表怎麼和國代表比?

法院這麼進行判罰的唯一目的無非就是一點,那就是.…想要讓萬農農業有限公司進行少賠償一些。

可萬能農業有限公司少賠償一些。

那麼.…那些農戶們的損失就會很慘重。

一畝地損失四到六百,那麼多農戶,那麼多畝地,一共要損失多少?

這些費用可全都是由那些農戶來承擔的!

而這件事情是由萬農農業有限公司造成的。

一畝地只賠償八十元,根本達不到委託人的訴求。

並且也不符合法律,不符合公正的判決結果。

在蘇白以全國代表制定的《種子法》來反駁判定條件的時候。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微微皺了皺眉。

現在在庭審上討論優先順序?

作為一個審判長,他難道不知道法律的優先順序嗎?

肯定清楚啊!

但是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法,對於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是最有利的。

所以他在這上庭審上提了出來。

可是.…現在卻遭受到了蘇白的反駁。

對於蘇白的身份,以及蘇白的影響力。

說實話.…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也有點怕後續,再鬧出什麼麻煩。

所以.…在面對蘇白提出來的陳述的時候,陷入到了沉默當中。

並沒有立即給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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