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1章 租界發布新條例

正文卷

第291章 租界發布新條例

3月20日,周三,《滬海公報》出了重磅專刊,多達四開64版,全文刊發了工部局最新推出的《租界刑事懲處條例》、《租界治安管理條例》、《租界工商管理條例》、《租界金融管理條例》、《租界交通管理條例》、《租界軍事管理條例》、《租界民軍自衛條例》等七部法規全文,再次把滬海給震了!

這七部法規是復旦大學四名法學教授辛苦一個多月的成果,雖然不能以法律的名義刊行,但實際上將在租界內起法律的作用。

鄭鉞曾經給李君豪說過,租界是特殊時期的產物,雖然目前是在外國的控制之下,但是不能模糊國家的主權和治權……

李君豪記得了這句話,因此在委託鄭教授修訂租界內的法規時就特別注意到了這一點,對於修訂的結果以條例名義發布,既可以做到讓現在租界的管理有據可依,也避免了以後可能會出現的政治上的麻煩,算是比較巧妙的一招。

此次專刊由經過了升級改造後的警局印刷所承印,採用專業的報用新聞紙,用德國海德堡印刷機、昂貴的固體油墨印刷,而且頁數眾多,為了不至於浪費,每份定價達到1美元或5個鷹洋,可謂是最貴的報紙了!

發刊初期,因為價格問題,幾乎無人問津,但很快有人發現其中的價值,銷量迅速增加起來……

當天下午,工部局就根據這些法規條例成立了租界最高裁判所,下設刑事、治安、民事三個初級裁判所,統攬租界內的各類案件審理;兩級裁判所將會聘請專業的法學界專家出任裁判官……

同時,三個初級裁判所宣布,將於第二天開始,對前期積壓的各類案件進行分批審理,依條例進行裁決。

租界當局的這番舉措讓滬海各界人士有些懵,不明白這是在搞什麼,只有極少數人看出了其中的門道,並對於其後的案件審理抱以審慎的態度……

滬海之外的各地法律界人士得到消息後,紛紛通過各種渠道去求購這天的《滬海公報》,以便研究滬海租界發布的七部法規條例,以期衡量其法制力度。強大的需求量竟然將這本專刊給炒熱了,後期甚至出現了加價搶購的現象,出乎了很多人的預料。

在這次的專刊發布前後,背後還有一些故事。

在出刊之前,不少人對定價和印量提出質疑,而李君豪卻是親自拍板,印量10萬份、定價1美元或5鷹洋,賣不了就放著!

警局印刷所忙了三天三夜,才印出了首批的四萬份,為此還不得不從其他租界印刷廠借了150名折頁工幫忙,才趕在20日凌晨時完成了送報準備;而印刷所仍是三班倒,繼續印刷剩下的六萬份。

當時,大家都認為這十萬份專刊至少要積壓大半了,但隨後的幾天里,令人驚奇的事發生了——第一天的銷量只有四千餘份,第二天兩千,第三天暴增到兩萬,第四天五萬,第五天上午售罄!

在民國廿九年的滬海,僅賣報紙,五天銷售額10萬美元,是天大的神話!

編輯部和印刷所的眾人都被潘森局長的預見所折服了,而他自己卻根本沒有當一回事,他只是覺得這些條例的發布在這個世界的歷史上會被記上一筆,一定要後世的人能看到,所以不能印太少了。

——

當天下午臨下班時,李君豪接到了他在總領館的秘書米莉婭的電話,說總領館接到了亞洲艦隊從海上發來的電報,說艦隊將在明天下午一點左右到達滬海。

好吧,哈特上將這是要到了!

李君豪舒了口氣,不知道這位來滬海的目的是什麼,難道真的想把艦隊基地設在滬海?那樣的話對他這邊是有利的,但從長遠來看,並不是太好的選擇。

特別是日本海軍的遣華第一艦隊也駐紮在滬海,雖然同美軍的亞洲艦隊一樣都是些老艦,但日軍派艦隊增援可是比美國要快得太多了!

當然,說這些還為時過早,真正等戰爭要來時,最佳的方式是在開戰前,艦隊離開近海,藉機把日軍艦隊也引離滬海;到時,進攻租界的日軍沒有艦隊的幫助,在城市巷戰中就占不到租界軍的便宜。

——

第二天上午,位於薛華立路中部的原蘇省高院第二分院門前,圍滿了租界的記者們,這裡已經被改造成了租界刑事裁判所,今天將開始審理之前被租界警局抓捕的罪犯們,各大報社都想要掌握第一手信息。

刑事裁判所的首任主裁判官鄭鉞負責今天的審理,他採用了集體審理的模式,第一次開庭就審理了白俄黑幫組織「俄羅斯總會」,就其走私販賣軍火、開設黃色營業場所、走私販賣煙土、故意殺人、嚴重傷人、拐賣婦女、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等犯罪事實進行公開審理。

法庭的旁聽席只有一百個,法警們剛剛打開門,蜂擁而入的人群就擠了進來,旁聽席坐滿了不說,連走廊通道上都站滿了人,後面更多想要進來旁聽的人已經根本擠不進來了!

因為現場情況有些混亂,負責法庭秩序的法警們不得強行拒絕後來者,甚至把法庭內過多的進入者給趕出去了一部分,這才使法庭秩序恢複到正常狀態。

審理流程進行的很快,作為檢控方的租界警局律政處警官列舉出了大量證據,極為嚴肅的聲稱:「所有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俄羅斯總會』是一個徹頭徹尾的犯罪組織,從成立之時起就對滬海租界治安造成了巨大威脅,兩年多來傷害了多達數千名租界居民的合法利益……

「根據租界最新的《刑事懲處條例》,我們警方提請法庭,對該犯罪組織的首腦及主要骨幹成員處以極刑,對其他有明確犯罪事實的團伙主要成員予以嚴懲……並且,沒收這些人的非法所得,用以補償眾多的受害者……」